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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资、保险处理须知
2013-07-12 15:33     (浏览)

一、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执行2006年7月国家和广东省工资套改政策。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级的确定一般与岗位(职务、职称)的任职时间、学历、参加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学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等级;调入人员及工作过的毕业生按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等级。

    被批准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基数为财政统发工资的应发数减去月平均年终奖金所得的差;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基数为本人上一个保险年度的月应税工资平均收入。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当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保险年度)保险缴费基数不作变动。

二、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

    档案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的等级以及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国家、省统一部署时间进行调整。一般地,工作人员每年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在其对应的薪级工资等级的基础上,正常晋升一个薪级工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其余时间不调整。

三、日常工资、保险工作时间安排

(一)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为劳资科收集整理学校各单位工资、保险材料的时间。

(二)每月15日至25日为劳资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资、保险材料的时间。其中,财政统发工资事务报送到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干部管理处,非财政统发工资事务送学校财务处,保险事务报送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四、新来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一)办理程序

1.新来校职工应事先到学校大门口中国银行办理工资存折,并在办理《来校会知》时将存折帐号交财务处工资核算科登记。

2.新来校职工凭《来校会知》到劳资科登记。

3.人事处劳资科填写新来校职工的信息表(借调人员需自行填写信息表后交劳资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审批表,录入并核对新来校职工信息,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薪级工资等级。

4.报送相关部门发放工资,缴交社会保险。

(二)其他事项

1.当月15日前到劳资科登记《来校会知》的,下月可正常起薪、参保;否则,隔一个月起薪、参保。需补发工资的,依据《来校会知》报到登记的时间执行。

2.调入人员均执行广东省相关的工资套改规定,原单位确定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仅作为工资套改的参考依据。

3.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在起薪的第一个月15日之后到财务处出纳审核科领取建行统发工资存折;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直接存入本人的中国银行帐户。

五、职务、职称变动后工资、社会保险

(一)职务、职称晋升后,工作人员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如果增加的薪级工资在2级及以上,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二)聘任较低职务的,其薪级工资不变。

(三)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职务变动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级、津贴、补贴、校内津贴等变动,均从发文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五)职务变动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按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每年7月)进行调整。

六、公派国内(外)进修\访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

(一)适用范围:

1.国家公派访问学者;

2.校际交流访问学者;

3.国家公派攻读学位人员;

4.国内进修人员。

(二)办理程序

    本人应凭人事处师资科开具的《离校会知》或《返校会知》(以下简称《会知》)及时到劳资科进行登记。

(三)注意事项

1.若登记的离校时间早于每月15日(包括15日),人事处劳资科从登记的次月起只保留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差三项之和,下同),其他奖金津贴(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和月平均年终奖之和,下同)停发,保留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扣回登记月份整个月的其他奖金津贴。

    若登记的离校时间晚于每月15号,人事处劳资科从登记的次月起只保留基本工资,其他奖金津贴停发,保留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扣回登记月份半个月的其他奖金津贴。

若办理离校手续时,次月财政工资已上报人事厅,离校人员需向学校交回登记离校当月及次月的其他奖金津贴等款项。

2.办理《离校会知》后尚未离校而正常上班者,应于每月的15日前由本人持所在单位证明交人事处劳资科,否则从下个月起按已离校处理。未离校人员应及时持所在单位证明交人事处劳资科,办理续发工资手续。

3.上述人员进修、访问期满回校,在办理《返校会知》后,从下月起恢复该人员的工资待遇。15日前(含15日)登记的发整月工资,15日后登记的发半个月工资。

4.进修超期未经批准的下个月起停薪停保。

七、调出、辞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

(一)调出人员办理《离校会知》的同时开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并于确定的离校时间停薪、停保。

(二)辞职人员在办理《离校会知》的下月起停薪、停保。

八、自费留学、进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

(一)包含范围:

1.自费出国留学;

2.公派自费赴港澳进修;

3.考取统分统招的研究生。

(二)若登记的离校时间早于每月15日(包括15日),人事处劳资科从登记的次月起停薪、停保,并扣回登记月份财政应发工资。

    若登记的离校时间晚于每月15日,人事处劳资科从登记的次月起停薪、停保,并扣回登记月份半个月的财政应发工资。

    若办理离校手续时,次月财政工资已上报人事厅,离校人员需向学校交回登记离校当月及次月的财政应发工资后方能离校,次月的保险照交。

(三)会知后尚未离校而正常上班者,应于每月的15日前由本人持所在单位证明交人事处劳资科,否则从下个月起按已离校处理。未离校人员应及时持所在单位证明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办理续发工资手续。

(四)自费出国留学以及公派自费赴港澳进修如期返校,15日(含15日)前返校的,当月恢复工资、保险;15日后返校的,当月发给半个月工资,保险下月办理。回校当月的工资在下月补发。

(五)上述人员在离校期间,工资停发,社会保险原则上停缴。

九、外借(含赴港澳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

    外借人员须事先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原则上工资不再保留,社会保险停缴,社会保险应由借用单位解决。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通过学校缴纳保险的,则由借用单位与我校协商解决,并在协议上明确后方可操作。

十、以上人员凡涉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参阅《社会保险转入转出办理程序》。

十一、本须知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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