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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因公出国(处境)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2013-07-12 15:43     (浏览)

 

            (广外大校〔2000〕58号  2000年11月14日颁发)

 

    随着我校对外交流的发展,我校人员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科研、进修等活动日益频繁,我校因公出国(出境)开支日益递增。为了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出国(出境)经费报销办法,现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1.由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派遣或组团的出国(出境)任务,由派遣或组团单位负担出国(出境) 费用的,经校长批准,我校负担其办证及出国补贴费用(公杂费、个人零用补贴)。按规定需要由我校负担费用,经校长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由我校负担(含办证费、住宿费、餐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补贴)。

2.学校自行组织的出国(出境)任务,根据出访任务,分别由学校或二级单位负担费用。学校级别的出访任务经校长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由学校有关项目经费负担;二级学院的出访任务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由二级单位国际交流基金或特定项目经费负担。

3.我校人员应邀出国(出境)参加校际交流、合作研究、国际会议、进修等活动,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提供所有境外费用,办证及出国补贴费用(人民币)由各派出单位负担。如邀请方只提供部分出国(出境)费用或出访费用需由个人自筹的,学校级别的出访任务经校长批准后,学校可负担其部分出国(出境)费用,二级单位的出访任务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上报校领导批准后,可由二级单位有关项目经费负担其部分出国(出境)费用。

4.出国(出境)费用来源应在出国(出境)申请报告中列明并附上经费负担部门审批意见,由国际交流处根据有关出国(出境)经费报销文件规定审核后,报财务处报销。上述各类出访人员只能按有关标准选择一种经费渠道报销,不能在多个单位重复报销。

5.出访人需要兑换外汇的应在出国(出境)申请报告中列明。出访人在收到省外办有效出访批件后,向财务处提出报告,由我校向省财厅报批。申报外汇手续需5个工作日。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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