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校[2001]79号2001年7月17日颁发)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我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建立起职与责相符合,岗位与职务相统一,教职工的校内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直接挂钩,具有激励、约束功能的“按劳付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分配机制。
(二)有利于稳定和优化教职工队伍,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教学上质量,科研上档次,管理上水平。
二、校内津贴的组成
(一)校内津贴由岗位业绩津贴和年终业绩奖励组成。
(二)岗位业绩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超工作量补贴组成。
三、校内津贴的发放对象
(一)岗位业绩津贴发放的对象是学校事业编制内在岗的教学、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人员。
(二)年终业绩奖励的对象是在考核年度中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者。具体奖励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四、岗位业绩津贴
(一)岗位津贴
1.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按其所聘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享受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元/月):
岗位类别 |
博士生导师 |
正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金额 |
2800 |
2300 |
1800 |
1400 |
1100 |
在教学、科研机构担任一定党政职务的“双肩挑”教师、科研人员按所聘教学科研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享受教师、科研人员岗位津贴,不领取行政岗位津贴(但可扣减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详见工作量相关规定)。
2.党政管理人员
(1)党政管理人员按其所聘党政管理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享受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元/月):
职务 金额 类别 |
正 校 |
副 校 |
正 处 |
副 处 |
正 科 |
副 科 |
科 员 |
办 事 员 |
领导系列 |
2800 |
2400 |
2000 |
1600 |
1300 |
1100 |
|
|
非领导系列 |
2000 |
1800 |
1500 |
1300 |
1100 |
1000 |
900 |
850 |
(2)在党政机关工作又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双肩挑”干部按所聘党政管理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领取岗位津贴,每周最多可上四节课,按规定享受超课时补贴,不从其授课的教学单位领取奖酬金。
(3)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参照教学辅助人员标准执行。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教学辅助人员
(1)在教学辅助岗位工作的教学辅助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享受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元/月):
职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理级 |
员级 |
金额 |
1800 |
1450 |
1200 |
950 |
900 |
(2)教辅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领导职务者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3)教辅单位的部门主任、副主任可分别享受正、副科长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4.政治辅导员(含党总支副书记)岗位津贴的发放按教学科研人员或党政管理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就高不就低。其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结合教学、科研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5.学报编辑部的编辑人员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视作科研人员对待。科研机构的科研助理参照教学辅助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享受岗位津贴待遇。
6.工人
工人按所聘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享受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元/月):
岗位类别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和普通工 |
金 额 |
1100 |
1000 |
900 |
850 |
700 |
7.见习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研究生(含双学位)毕业者800元/月,本科(含本科)以下学历毕业者700元/月,见习工人500元/月。
(二)超工作量补贴
1.超教学工作量
(1)教师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超额教学课时,领取超教学工作量补贴(超课时酬金标准×超课时数)。课酬标准:教授65元/课时、副教授60元/课时、讲师55元/课时、助教50元/课时。
(2)科研人员兼任一定的教学任务,视作超教学工作量,按上述标准领取超课时补贴;学报编辑部人员每周最多可上四节课,按上述标准领取超课时补贴。
2.超科研工作量
(1)教师、科研人员及政治辅导员,凡三年累计超额完成规定科研工作量的,享受超科研工作量补贴。超过1分至44分者,每分给予补贴100元;45分以上(从第45分起),每分补贴150元。
(2)教师、科研人员及政治辅导员,凡一年内超额完成三年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当年即兑现超科研工作量补贴。
(3)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凡有科研成果者,视作超科研工作量,按分给付补贴,1-44分,每分补贴100元;45分以上(从第45分起),每分补贴150元。
五、奖励措施
(一)年终考核为优秀者,下一年度每月奖励考核当年月岗位津贴的3%。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规定科研工作量的教师、科研人员及政治辅导员,由学校发给科研积极分子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发放办法
(一)岗位津贴按当月在岗工作情况逐月发放。寒暑假(各按一个月计)的岗位津贴按上学期在岗情况发放。每学期因工作缺勤应扣发的岗位津贴在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扣发,扣发计算公式:
月岗位津贴×6×(学期缺勤总天数-可免扣天数)
扣款金额=
110
(二)未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的扣发办法
1.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教师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扣发标准×未完成课时数)。扣发标准:教授54元/课时、副教授42.5元/课时、讲师33元/课时、助教27元/课时。
2.未完成科研工作量
(1)科研人员未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每分500元扣除岗位津贴。教师和政治辅导员未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按每分100元扣除岗位津贴。
(2)教师、科研人员及政治辅导员三年内的科研工作量可以累计核算。第一年和第二年未完成规定的年度科研工作量的,分别在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相应的扣发标准预扣应扣发岗位津贴的50%。三年综合计算确已完成三年的科研工作总量,再全部补发。至第三年,仍未完成三年科研工作总量,补扣未扣部分的岗位津贴。
(三)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者
1.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从下一年的岗位津贴中逐月扣除上年已发月岗位津贴的20%。
2.年终考核为不称职者,下一年的岗位津贴按下一级岗位标准发放,并且逐月扣除上年已发月岗位津贴的70%;因犯错误受记过以上处分、属省人事厅规定的“考核不称职”范畴者,从受处分次月起按省人事厅规定的期限停发岗位津贴;
3.受记过以上处分属“考核不定等次”范畴者,按省人事厅规定的期限只发本岗位津贴的30%;因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的,考核当年按缺勤办法扣除岗位津贴。
(四)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受到学校有关部门查处的,视情节轻重,扣减3个月以内的岗位津贴。
因犯错误受警告处分的,从受处分次月起,6个月内领取本岗位岗位津贴的50%。
(五)新入校工作者,或因外出学习、培训等(在学习培训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待遇者)结束回校工作者,当月按照工作的实际天数核发岗位津贴。
(六)工作缺勤者
1.当月不在岗,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国家有政策规定的除外)。有旷工现象者,不享受当月岗位津贴。
2.在考核年度中,因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病假缺勤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或病事假合并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
3.因工作缺勤扣发的岗位津贴返回缺勤者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自主使用。
(七)考勤与工作量的核报
1.岗位津贴体现在岗原则,与工作考勤紧密挂钩。考勤管理由人事处负责。在岗情况变动信息以月考勤为依据,各单位要加强岗位考勤,于每月21日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本单位全体人员的考勤记录报人事处。人事处在25日前把当月享受岗位津贴人员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上、下学期考勤累计由人事处分别在学期期末连同当月考勤一并书面通知财务处。
2.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以及应发的超教学工作量补贴和不足教学工作量应扣减的补贴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按月统计后(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于每月21日列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25日前送财务处统一发放或扣减。
3.科研工作量每年由科研处审核一次,由科研处在考核当年的12月25日前书面通知财务处。
4.如果21日和25日属于节假日,有关统计结果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教职工考勤与工作量的核报是高教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均应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登记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在岗情况变动信息,不按时报考勤情况的单位暂缓发放岗位津贴。统计不实或隐瞒不报者,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失职者的处理办法为: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及相关领导1至3个月的岗位津贴。
七、考核办法
(一)全校各类人员的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教师、科研人员和党政、教辅人员的考核办法分别见附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附件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和附件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考核结果视作按省人事厅要求组织的年度考核结果。
(三)属于非正常考核范畴的,其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校级干部由上级组织考核,考核须经过述职、民主测评等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八、国家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考核按其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订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分配暂行方案》(广外大校字[1998]28号),1997年制定的《关于拨发“教学辅助经费”的决定》(广外大校字[1997]224号)同时废止,既往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参与管理环节一律不再收取各项收费提成。确需对收取费用提成的,须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提出意见报校务会批准后,按学校正式通知执行。
十一、本方案的解释权归财务处。
附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
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
附件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
为了更科学地评估教师的工作业绩,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的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机构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考核工作。各学院(系、部)相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小组由5至7人组成,包括所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和教师代表,行政正职领导任考核小组组长。
二、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核计本单位在岗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并组织学生评估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及方法参照教务处有关规定)。
(二)结合教学指导书与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课型系数,确定本单位各门具体课程的系数,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三)根据本暂行办法拟定本单位的考核方案,并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考核对象
(一)凡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我校教师(含延聘教师)均应参加考核。此处所指的教学工作是指由教务处管理的本科生教学(按教学指导书要求各专业四年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研究生处管理的计划内研究生教学(含为本校年轻教师所开设的硕士学位课程班教学)以及辅修专业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教学。
(二)距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或退休后返聘的教师可不参加考核,按其实际教学工作量核发津贴。
四、考核的时间
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一年两个学期的业绩进行考核,在每年下半年期末完成。
五、考核的等级与程序
(一)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科研工作量及其他表现。
(二)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三)教师工作业绩考核以学院(系、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系、部)考核工作小组在核计被考核对象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学生评估其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考核优秀名额为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13%。不足一个优秀名额的单位推荐一位人选到学校,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规定的优秀指标范围内平衡各方面的因素研究决定。
(四)教务处将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六、考核依据
(一)全校教师以标准工作量每周10节为基本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按20周计。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按一定的课型折合系数及合班折合系数折算以后的标准工作量。
(二)教师科研工作量:教授13分/年,副教授10分/年,讲师8分/年,助教3分/年。(评分标准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科研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
(三)标准班人数:经济类、管理类、法学类、理学类及汉语言和新闻学专业(含各“专业方向”用外语讲授的相关专业课)50人/班;英语和日语专业30人/班;小语种专业24人/班;高层次管理人才培训班20人/班;硕士研究生专业课10人/班;基础英语课、体育课和第二外语课40人/班;外语类辅修专业课40人/班;其它公共课、其它辅修专业课和全校性选修课60人/班。“两课”原则上应合班上课。
(四)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学生进行评议,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参评学生不少于一个标准班人数,公共课参评学生不少于40人。评议结果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每学期进行一次。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按上、下两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的平均分计。
(五)教师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含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且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达到85分以上(参评学生超过标准班人数的,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达到80分以上)才具备参评优秀等级的资格;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量,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65分以上(不含65分)者,具有评为称职资格;基本完成教学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60分至65分者,评为基本称职;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或1年两个学期内累计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或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分不满60分者,评为不称职。
(六)担任各级党政职务的教师可按以下标准核减教学工作量:学院(系、部)正院长(主任)5学时/周;学院(系、部)副院长(副主任)4学时/周;系(学院下设系)正主任3学时/周;系(学院下设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2学时/周。
(七)指导本科毕业生撰写论文,每指导1名学生,每周折算为0.4学时(以毕业学期18周计);指导硕士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每指导1名学生,每周折算为2学时(以1年计);指导博士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周折算为3学时(从开题起计)。指导学生论文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总量。
(八)教师如果未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其开设辅修专业课、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时数可计入教学工作总量(课型折合系数均为1.0,但可以计算合班折合系数),并可分别从辅修专业主办单位或教务处领取一定的课时补贴(辅修课补贴标准由主办单位另行规定);教师如果已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开设辅修专业课和全校性选修课可分别从辅修专业主办单位或教务处领取课酬,不再从学校领取超工作量补贴。
(九)对于教师编制不足、教学任务较重的教学单位,教师在完成10节/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有责任和义务从大局出发,确保完成学校计划内的教学工作量。学校将按折算后的工作量付给超课时补贴。
(十)德育、艺术、体育类教师指导学生第二课堂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规定。
七、兼任学院(系、部)党政正职的教师,参加学院(系、部)的工作业绩考核,其考核等级由校党委常委研究决定。
八、有关评估、考核的申诉事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并审议。
九、原《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和《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规定(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十、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1.教学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1.2.合班折合系数表
1.3.课型折合系数表
1.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表(略)
附件1.1:
教学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类别 |
岗位职责与任务 |
博士生 导 师 |
1、 每年至少指导博士生1名。 2、 承担教学工作量年均周6课时。 3、 每年科研工作量13分。 |
教 授 |
1、 每年至少指导硕士研究生1名(非硕士研究生导师除外)。 2、 承担教学工作量年均周10课时。 3、 每年科研工作量13分。 |
副教授 |
1、 承担教学工作量年均周10课时。 2、 每年科研工作量10分。 |
讲 师 |
1、 承担教学工作量年均周10课时。 2、 每年科研工作量8分。 |
助 教 |
1、 承担教学工作量年均周10课时。 2、 每年科研工作量3分。 |
附件1.2:
合班折合系数表
合班人数超过标准班的比例 |
系 数 |
50% |
1.2 |
100% |
1.3 |
200% |
1.5 |
附件1.3:
课型折合系数表
课 型 |
每节课 折合系数 |
本 科 生 课 程 |
外语类 专业课程 |
语音、口语、听说、阅读等 |
1.0 |
语法、知识、口译、视听说等 |
1.2 |
基础阶段精读 |
1.4 |
用外语讲授的专业方向课 |
1.4 |
基础阶段写作(每学期每个专业不超过2门) |
1.5 |
高年级阶段精读 |
1.5 |
高年级阶段写作、笔译(每学期每个专业不超过2门) |
1.7 |
经济类、管理类、法学类、理学类汉语言和新闻学专业课 |
专业课程 |
1.4 |
用外语讲授的专业课(含各“专业方向”用外语讲授的相关专业课) |
1.6 |
公共课 |
“两课”、大学语文、体育、第二外语、计算机基础(一) |
1.0 |
应用写作(汉语)、计算机基础(二) |
1.2 |
辅修专业课、全校性选修课 |
1.0 |
硕士生专业课程 |
1.5 |
备注:1.非英语类专业及双语制专业的基础英语课,其课型折合系数参照外语类专业课程系数执行;
2.属于非通用语种的泰语、越南语、印尼语/马来语专业等,其课型折合系数在相应外语类专业课型折合系数的基础上加0.1;
3.“两课“中的“邓小平理论概论“、“政治经济学“两门课程的课型折合系数为1.1;
4.教师采用外文原版教材,但主要用中文讲授的专业课课型折合系数为1.5;
5.汉语言专业和新闻学专业的应用写作和新闻写作两门课程的课型折合系数为1.5;
6.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标准班人数为10人,班级人数每增加5人,课型折合系数增加0.1,但该门课型的折合系数最高不能超过2.0;
7.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课型折合系数另行规定。
附件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党政管理人员和
教学辅助人员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目的在于对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激励工作人员忠于职守,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并为工作人员的奖惩、任用、培训以及校内津贴分配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考核时间
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一年两个学期的业绩作出考核,在每年下半年学期末完成,视同省人事厅要求组织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按本暂行办法考核的包括党政机关和教辅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各教学单位非教师编制人员、科研单位非科研编制人员、学报编辑部非编辑人员。在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人员按所在的管理岗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与划线指标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见附件3.1)。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三)各单位的优秀名额按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下达。优秀人选原则上应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列产生。如优秀等级候选人非得分列前者,所在单位领导须向分管校领导作出说明;得分为65至60分(含65分和60分)定义为“基本称职”;得分不满60分的人定义为“不称职”;除上述三个等级人员外,其余人员均评为“称职”等级。人数较少、按照13%的比例不足产生1个优秀名额的单位,把考核总分值最高的人员名单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牵头,几个单位合议确定。
第五条 考核组织方法
每个处级单位作为一个测评小组进行测评;人数较多的单位按照一定的组合方式组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考核单元。
第六条 根据岗位和工作职责,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类别:1、部处负责人(包括正、副处级负责人,下同);2、科级及科级以下党政管理人员与教学辅助人员(下称科级以下人员)。
第七条 考核指标权重与比例
考核测评表中单项指标的权重:德20%;能:20%;勤:20%;绩:40%。
对部处负责人进行考核测评时,各类人员评定分数所占的权重为:主管校领导:40%;服务对象——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30%;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30%。
对科级以下人员进行考核测评时,各类人员评定分数所占的权重为:部处负责人:60%;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40%。
第八条 有如下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扣减行为人的年终考核分数: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每次扣3分;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每次扣2分;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每次扣2分;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每次扣2分;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每次扣2分;
(六)单位领导对投诉不认真调查处理,每次扣2分;
(七)服务意识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每次扣1分;
(八)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每次扣1分;
(九)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对上述行为,群众可向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校纪委、监察处受理投诉后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被投诉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受诉行为和受诉人进行调查,把调查结果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汇报。校纪委、监察处经过调研后结合调查报告认定受诉行为的性质和扣减分数,并反馈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考核基本程序
1.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对照“德、能、勤、绩”的考核要求,认真回顾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2、附件3.3)。
2.各考核单位指定一名经办人,负责预先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见附件3.4)内填写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姓名和编号,并将表格分发给各人。
3.述职与民主测评
被考核人先在本部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会上汇报本人全年工作情况,然后全体人员(包括被考核者本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年度表现,对照测评标准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德、能、勤、绩”四项要素下对应的“A、B、C、D”栏中圈出被考核人得分代码。
主管校领导以及服务对象——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照测评标准对部处负责人作出同样的测评。
4.计算考核分数
(1)计算出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对被考核对象测评的分数的平均值,这个数值作为群众测评分数。
计算出服务对象——教学和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部处负责人测评的分数的平均值,这个数值作为服务对象测评分数。
(2)部处负责人和群众测评分数的加权平均值,这个数值即是科级以下人员的考核分数。
主管校领导、服务对象以及本部门群众测评分数的加权平均值,是部处负责人的考核分数。
5.部处负责人对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按前述有关规定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本人总结、部门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部处负责人的考核等级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研究决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反馈与复核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请后1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是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复核意见须经校党委常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