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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下发校内津贴发放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3-07-12 15:51     (浏览)

 

(广外大校[2001]99号  2001年10月31日颁发)

 

各教学单位:

    结合校内津贴发放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校务会研究,现对校内津贴发放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教师工作量统计和报送时间

    各学院(系、部)教务员上交教务处师培及教学评估科工作量统计表的时间为每月20日。上报前应在本单位公示3天,接受教师监督。每次统计4周。每学期实计为20周。具体见下表:

本学期教师工作量统计时段表

年 份

月 份

时     间

2001年

9月

9月2日至9月30日

2001年

10月

10月1日至10月27日

2001年

11月

10月28日11月24日

2001年

12月

11月25日至12月22日

2002年

1月

12月23日至1月19日

二、关于节假日津贴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或批准停课期间,教师的校内津贴按其本学期排定的教学时数核发。

(二)教师寒暑假各发1个月校内津贴。(1)寒假,每位老师的校内津贴按其岗位津贴的100%发放;(2)暑假,两学期周工作量之和等于或超出20学时者,按其岗位津贴的100%发放;两学期周工作量之和不够20学时者,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发校内津贴数额=岗位津贴×[1-(20学时-两学期周工作量之和)÷10学时]

例:某讲师第一学期每周工作量为12学时,第二学期每周工作量为4学时,两学期周工作量之和是16学时。暑假应发校内津贴数额=1400元×[1-(20-16)÷10]=1400×(1-0.4)=1400×0.6=840元。

三、关于教学、教辅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及专职科研人员教学工作量的限制办法

(一)管理信息中心正副主任和继续教育学院正副院长是教师编制的,可选择教师岗位,也可选择党政管理或教辅人员岗位;其它各学院正副院长及直属系部正副主任,只能选择教师岗位;党总支书记如果是教师编制的,可选择教师岗位,也可选择党政管理岗位。

(二)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从事管理工作,教学、教辅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择党政管理或教辅人员岗位的,和其他党政管理和教辅人员一样,一律实行坐班制,其兼课每周不得超过4节(未折算,不含晚上选修课),超出4节的按4节计;选择教师岗位的,每周上课不得超过10节(未折算,不含减免工作量,下同),超过10节的按10节计。

(三)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从事科研工作,词典学研究中心和经学校批准的专职科研人员每周上课不得超过4节(未折算),超过4节的按4节计。

四、关于培训部教师工作量的统计及津贴发放办法

    培训部教师岗位津贴分别由学校和该部的提成两部分共同负担。其计划内的工作是教育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委托培训的教学任务,本学期暂定10个教师编制,这些教师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其工作量每月须报教务处审核,由财务处在每年的1月末和7月末进行结算;其余教师的岗位津贴由该部的提成支付。为方便操作,培训部全部教师的岗位津贴先由学校按标准发放,其中应由该部提成支付的部分,由财务处在该部提成中扣回,超工作量部分和不足工作量部分由培训部在本部提成中自行掌握扣发。

五、其它

(一)教学工作量由排课的教学单位统一填报,选修课由教务处教务科填报,德育课教师的工作量由社科系统计和填报。党政机关人员、各院系党政领导在继续教育学院兼课的工作量由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教务处师培及教学评估科汇总,审定后报财务处。

(二)经批准的代课,其教学课时转入代课教师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单位聘请本校在读研究生、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已签延聘协议未到期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按本补充规定执行)、待岗人员、本校外借人员为本单位上课的,须经教务处批准(其中聘请在读研究生上课的还需经研究生处批准),否则其教学工作量不予认可。以上人员按实际课时发给课酬。距离退休不足一年的教师不参加考核,岗位津贴按相应标准金额发放,如超工作量的就加发超课时课酬。

(四)教师短期(2周内)因公出差或请病、事假,其本人提前向学院提供补课计划并落实补课计划者,岗位津贴按满工作量核发;确实不能自行补课的,经批准可由其他教师代课,其本人的岗位津贴仍全额发放。因病、事请假超过3周者,不发当月的岗位津贴,按当月实际教学工作量发放超课时课酬。

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含离退休)、进修、留学、探亲(寒暑假时间除外)、停薪留职、外借的人员,在外期间不享受津贴和其他补贴。离退休人员,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后又回国(内地)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可恢复按离退休人员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因公出国访问,对方没有提供奖学、奖教酬金的,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经组织部门委派到国内、国外学习的,校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五)凡是没有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不享受校内津贴,包括由于没有课可排、编写教材、备课等原因者。因承担科研项目或省部级教材编写项目而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的教师,须得到科研、研究生处和主管校领导的批准。

(六)研究生的教学工作量应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

(七)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或未经教务处批准而开设的课程,不计教学工作量。

(八)超工作量或不足工作量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九)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考虑到本学期的实际情况,本规定第三部分“关于教学、教辅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及专职科研人员教学工作量的限制办法”从2001-2002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十)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

分配暂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修改内容

(广外大校〔2003〕15号2003年3月17日颁发)

 

一、《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暂行方案〉的通知》(广外大校〔2001〕79号)文件中:

    原文:在党政机关工作又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双肩挑”干部按所聘党政管理岗位及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领取岗位津贴,每周最多可上四节课,按规定享受超课时补贴,不从其授课的教学单位领取奖酬金。

    改为:在党政群机关工作又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双肩挑”干部,属专任教师者,比较其党政群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校内岗位津贴。此类干部每周最多可上四节课,按规定享受超课时补贴。

 

二、《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专任教师转为专任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外大校〔2001〕78号)文件中:

    原文: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必须具备拟从教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对从事的专业领域应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知识结构,并对该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公开发表2篇该专业的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论文。

    改为:申请转为专任教师者,必须具备拟从教专业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相关知识,并对该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有CN和ISSN刊号)上发表2篇该专业的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三、《关于下发校内津贴发放补充规定的通知》(广外大校〔2001〕99号)文件中:

    原文: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定居(含离退休)、进修、留学、探亲(寒暑假时间除外)、停薪留职、外借的人员,在外期间不享受津贴和其他补贴。离退休人员,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后又回国(内地)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可恢复按离退休人员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改为: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定居、进修、留学、探亲(寒暑假时间除外)、停薪留职、外借的人员,在外期间不享受校内津贴和其他补贴。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期间,其生活补贴按离退休人员标准照发。

 

四、上述修改后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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