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校〔2004〕84号2004年11月5日颁发)
根据广东省纪委、省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文)和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发放通讯费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6号文)的有关精神,按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征求学校教代会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方案。
一、通讯费补贴性质和范围
通讯费补贴是工作电话费用补贴,补贴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与校内岗位津贴发放范围一致)。短期合同制职工按合同执行,不在补贴范围。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党政管理岗位
校领导每月580元;正处长(部长、院长、主任)每月315元,个别特殊岗位正处长(党办校办主任、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基建处、教务处)每月450元;正处级调研员每月266元;副处长(副部长、副院长、副主任)每月245元;助理调研员(副处级)每月210元;正科级每月140元;副科级每月105元;其他党政管理人员每月70元。
教学、科研、教辅岗位
博士生导师每月290元;正高职务每月225元;副高职务每月175元;中级职务每月100元;其他教学、科研、教辅人员每月50元。
三、党政管理和教学、科研、教辅“双肩挑”干部,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四、通讯费补贴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在岗工作情况造表,财务处按照规定标准逐月发放,所需经费由大学负担,在邮电费中列支。
五、继教(公开)学院、后勤实体、附设外语学校、附中和校办产业等单位,可按照以上标准在自有经费中发放。
六、本方案执行后,1998年以来执行的原在编在岗人员通讯费补贴不再执行,一律以此为准。
七、凡以上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编在岗人员,应自行配备通讯工具,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如更改电话号码须及时报告。
八、离退休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根据粤纪发〔2002〕31号文的有关规定,仍按粤办发〔1998〕17号文执行。
九、本方案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本方案由校纪委负责解释。